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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05-21 14:52:12 点击数:1636  

1、司法鉴定——是指依法成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行为。
2、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指在司法诉讼、仲裁等活动中办案人员认为需要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情况;以及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团体),认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别的情况。
3、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事项的单位或个人应怎样配合——委托人应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资料;随时、如实地提供鉴定所需的情况;按期付费、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流程:(见上司法鉴定程序)
.
5、收费标准
⑴基本鉴定费
①鉴定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单项基本费为人民币3 000元。
②鉴定标的超过10万元的,单项基本费按下列标准累加计算:

鉴定标的金额 费 率 速算增加数(人民币元)
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 4% 0
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 2% 10000
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 1% 20000
超过200万元 0.5% 30000
⑵出庭费
对于需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按基本费的10%计算。
⑶差旅费
委托人须承担鉴定人发生的市区以外的差旅费。
⑷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规定
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加收不高于基本费30%的费用,具体比例由鉴定双方协商确定。
⑸委托鉴定时,一般须预收基本费和出庭费之和的50%,在本所出具司法鉴定书时,应当结清全部鉴定费用。
⑹非本所的原因,造成委托方终止委托,本所只退还预收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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