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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精选

发布人:张选智 发布时间:2009-11-26 09:34:43 点击数:4535  

一、分支机构设置的税收筹划

宝鸡市某纺织品经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打算在上海设了一个临时办事处,专门经销指定品牌的服装,以便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在设立之初有三种营运方案及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A方案:设立暂时办事机构。首先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证明》的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者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就其运抵的货物对照《证明》所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经营的有效期限结束以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目,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方案:设立分支机构。即办事处作为不独立核算的常设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并申请领购发票。同时,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法在当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销售利润则全部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所得税。

C方案:设立独立核算机构。办事处可作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子公司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处理全部涉税问题及有关经济事宜。

上述三种方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究竟哪一种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呢?我们不妨从具体的业务计算中去寻求答案。

该办事处在2009l-6月间,接到宝鸡市总公司拨来的服装共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服装拨入价格为160万元;同期在经营地就地经销其他服装一批,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办事处2009年上半年共取得盈利10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宝鸡市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商品的适用税率都是17%,2008年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按上述三种不同的涉税处理方案,该办事处2009l-6月的收入,其应纳税额情况分别为:

A方案:总公司拨来的货物都有合法的手续,其销售收入应回总公司所在地纳税;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确认的范围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在当地申报纳税。其计算如下:

200160)×17%=6.8(万元)

该增值税款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同期在经营地就地经销其他服装的收入

1000×4%=40(万元)

该笔增值税款应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

两类业务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6.84046.8(万元)

B方案:其2009l-6月间的服装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该笔增值税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该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利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并入总公司,用以弥补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

C方案:其2002l-6月间的服装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0900)+(200160)]×17

23.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两税合计应纳税额共48.8万元,应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

通过以上计算和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三种方案的税收负担各不相同,其中以B方案的税收负担最轻。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去考虑,可以得出应该选择B方案的结论。

二、分支机构设置的税收筹划

宝鸡市华星公司是一家以农药生产为主的企业,2009年的生产效益喜人,公司预测明后两年的市场需求还将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大生产能力。离华星公司不远的某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华星公司的原料,由于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行将宣告破产。经评估确认其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但该企业的一条进口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生产华星公司原料的流水线,其账面净值700万元,现评估值为1000万元。为此,华星公司共拟定了三种企业重组方案:

其一,华星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某企业的原料生产线,该企业宣告破产。

其二,华星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形式整体并购某企业。

其三,建议某企业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同时由子公司承担该企业的1000万元债务,这样,其子公司的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1000万元,净资产额为0。华星公司仅只并购该企业的子公司,该企业随后宣告破产。

上述三种方案哪一个更好一些呢?我们不妨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做如下分析:

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为:

1、流转税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为:

1000万元×4%×50%=20万元。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某企业的进口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现按评估价销售1000万元,实际新增价值额300万元,该企业则为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为:300×25%=75(万元)

以上各税合计,应纳税额为:

207595(万元)

上述税收负担均应该由某企业自行承担。

从华星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一方案虽然只要出资购买自己真正感兴趣的某企业进口生产线,而无需购买其它不必要的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是,对于华星公司来说,其必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筹措到一大笔现金(1000万元),这实在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方案二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其相应的税收负担如下:

1.流转税

按照现行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的,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也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前述某企业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华星公司的角度加以审视,这一方案虽说可以免却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设法筹措一大笔现金(1000万元)的麻烦,但其代价是要购买某企业的全部资产,同时华星公司还要额外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不仅效益低下,且完全没有必要。如采纳这一方案,对华星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势将会产生诸多的负面作用。

方案三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如下:

某企业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某企业中先行分设出一个独立的子公司,然后再实现华星公司对子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其相关的税收负担为:

1.流转税

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分析:

第一步:从某企业分设出一个子公司。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某企业分设出子公司后,其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应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另外,子公司的资产成本可以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华星公司对某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并购。根据现行企业合并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兼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其全部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被兼并企业——某企业的子公司,其生产线资产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该方案对于华星公司可谓最佳选择。其首先是避免了现金支付,解决了必须在短期内筹措大量现金的难题;其次是子公司只承担某企业的一部分债务,且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华星公司购买子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此外,华星公司在这笔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能如愿购得自己所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它无用资产,经济效益最佳,但需要规避破产法

就被兼并的某企业而言.三种方案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各不同。方案一的税收负担最重,为209万元;方案二的税收负担为0;方案三的税收负担为99万元。但对于一个资不抵债、行将宣告破产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肯定不是其考虑的主要问题。

三、企业促销方案的税收筹划

案例三:企业促销方案的税收筹划

宝鸡市某商业企业拟在国庆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对平均销售利润为30%的全部商品打八折进行让利销售。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因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该单位实习的安工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就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提出了三个方案并逐一进行全面分析,既为企业的促销决策提供了参照和依据,也让企业管理者从中体会到了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这三个方案分别是:

A:打折销售。所有商品均在原价的基础上打八折,让利20%进行销售;

B:购物赠券。根据顾客实际认购的商品价值,赠送20%的购物券;

C:购物返现金。按顾客所购物品的价值,以20%的比例返还购物现金。

假设以销售一万元的商品为基数,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方案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可分别计算分析如下:

A方案:

打折实质上是一种让利销售行为,它是在销售环节将部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的一种促销活动。按商品的原价打八折,即让利20%销售,就是将原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税利情况分别是:

8000÷(1+17)×17%–7000÷(1+17)×17

=145.30()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8000÷(1+17)7000÷(1+17)]×25

=213.68()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000÷(l+17)7000÷(l+17)213.68

=641.03()

B方案:

根据顾客实际认购的商品价值,赠送20%的购物券,也就是说每当顾客购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商场就要赠送2000元的商品(购物券)。该项业务的涉税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可将每个环节进行具体分解,其所涉及的各税种缴纳情况如下:

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1+17)×l7%–7000÷(l+17)×l7

=435.90()

赠送2000元商品(购物券)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2000÷(1+17)×l7%–1400÷(l+17)×l7

=87.18()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435.9087.18=523.08()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赠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其应纳税款应由发放购物券的企业于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履行义务扣缴税款,则应该作相应的“赔缴”。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额为:

2000÷(120)×20=500()

帐面利润额为:

10000÷(1+17)7000÷(l+17)

1400÷(l17)500=867.52()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000÷(1+17)7000÷(l+17)]×25=641.03()

则税后利润为:

867.52641.03=226.50()

C方案:

应纳增值税为:

8000÷(1+17)×17%–7000÷(1+17)×17=145.30()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120)×20=500()

帐面利润额为:

10000÷(1+17)7000÷(l+17)2000500

=64.10()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41.03元(理由同B方案)

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64.10846.15=-576.93()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具体测算和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税负差别:

A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获得641.03元的税后净利润;

B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却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税后净利润只有226.50元;

C方案,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576.93元。

四、企业出口营销的税收筹划

宝鸡市红枫服装实业公司,是一家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生产出口成品西装为主,同时兼营其它服装。20035月,该公司接到一批内衣生产业务,某日本客户要求其供货500万件。由于该服装生产工艺简单,产品质量要求不是很高,加之公司的生产能力已经满负荷,所以红枫公司并未自行生产。另外,考虑到行管及外协人手不足,公司也无法派专人去办理烦琐的出口手续,于是红枫公司便决定从本市另一家服装厂购进货物后,通过市外贸公司出口至日本的有关客户。

该笔内衣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三家企业,具体核算情况分别如下:

1.服装厂的核算情况:

该批内衣的制造成本为45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0万元,都已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服装厂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红枫公司,该厂生产内衣时所涉及的增值税情况是:

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万元的17%);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500万元×17%-68万元);

该厂因内衣业务实现利润50万元。

红枫公司从另一服装厂购进内衣的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其进项税额为85万元(500万元×17%);公司将内衣销售给市外贸公司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含税),其销项税额为93.5万元(550万元×17%);当月应纳增值税8.5万元;红枫公司当月因经营该笔内衣业务而实现利润50万元。

市外贸公司购进该批内衣的价格为643.5万元(不含税价为550万元);销售价格650万元。由于红枫公司销售给市外贸公司的内衣产品并非自己生产,故市外贸公司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这样市外贸公司不缴税,也不退税,通过经营该笔内衣的出口业务,共获得利润6.5万元。

下面试对红枫服装实业公司的该笔内衣业务经营进行一番税收筹划,看看情况将如何?某税收筹划专业人员针对红枫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三种可供比较的方案:

其一:改经销为代购。

该方案的具体筹划思路是:将红枫公司的原经销商地位,改变成为代购关系。即红枫公司为市外贸公司向另一服装厂代购内衣,如此一来,就可以按照规范的代购代销手续的要求签订供货合同,由另一服装厂直接向市外贸公司供货并提供销货发票和完税凭证,而红枫公司则以为市外贸公司代购货物的名义来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市外贸公司则以生产型企业另一服装厂销售自产货物而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首先,由另一服装厂直接向市外贸公司供货。服装厂购入原材料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生产后以5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市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缴款书;销项税额85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其次,红枫公司向市外贸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红枫公司收取的代购货物手续费143.5万元,应纳营业税7.175万元(143.5万元X5%)。红枫公司当月经营该笔内衣实现利润136.325万元。

最后,市外贸公司抵税。外贸公司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内衣,同时支付给红枫公司143.5万元的手续费,货物以650万元的售价出口到日本。出口手续办妥以后,市外贸公司立即申请办理85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该公司实际并末负担增值税,同时还因经营内衣出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

结论,在此方案下,另一服装厂和市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收负担都没有发生变化,但红枫公司的利润却增加到了136.325万元。同时,红枫公司因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两税的差额为1.325万元),红枫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多得利润86.325万元。

其二,改销产品为销材料。

该方案的具体筹划是:将红枫公司从另一服装厂购进内衣销往市外贸公司的思路反过来用,把红枫公司的原先地位由购货商改为经销商,即由红枫公司购入生产内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销售给另一服装厂,再由另一服装厂生产成衣并直接销售给市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凭该服装厂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首先,红枫公司以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布料,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另一服装厂。红枫公司的这笔业务进项税金额68万元,销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4.395万元。公司因该笔业务获得利润143.5万元。

其次,另一服装厂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布料,并组织生产成内衣,然后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市外贸公司。该服装厂的这笔业务进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销项税额为109.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服装厂因该笔业务共获得了50万元的利润。

最后,市外贸公司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含税价为752.895万元)购进该批成品内衣,然后以650万元的价格出口至日本的有关客户。待出口手续办妥后,市外贸公司立即申请办理109.395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退税手续。事实上,市外贸公司并未承受任何税收负担,同时所获得的6.5万元利润不变。

结论:在本筹划方案下,另一服装厂和市外贸公司的税收负担及利润水平并没有发生变化,而红枫公司的利润增加到了14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随即上升了15.895万元,通过策划红枫公司实际多获利润93.5万元。

其三:改经销为自产自销

红枫公司现有设备已经满负荷运转,在此情形下能否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答案是肯定的。扩大生产能力的办法有很多,其中投入少、见效快且最为便捷的办法是租赁。红枫公司可以通过整体租赁的方式,以每月50万元的租赁费,租借另一服装厂来为自己完成这笔内衣生产业务。这样,红枫公司就可以自购布料,自己生产成品并且直接出口至日本的有关客户,从而依法享受出口企业“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方案的具体业务处理过程是:红枫公司购进价值400万元的原材料,(制造成本为450万元)相应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出的内衣成品直接以650万元的价格报关出口。随之申请办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手续,在月底结帐时,支付给另一服装厂租赁费50万元,企业实际可以获得的销售利润为150万元。加上出口退税,在本税收筹划方案中,红枫公司通过策划可以额外多获收益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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